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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案頻發金融消保法亟待推出



金融詐騙案頻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亟待推出

胡群 魏宏濤

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原本隱藏的金融風險正在逐漸顯現。在金融消費領域,國內已經發生多起金融機構內部人員集資詐騙案件,而近日發生的民生證券太原營業部原總經理許靜涉及合同詐騙案,再次引發瞭社會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關註。

“我們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缺乏的,整個形式比較嚴峻。”中國銀監會消保局局長鄧智毅曾公開表示,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法涉及到金融的非常少,雖然“一行三會”已出臺很多的文件,但打起官司來都不能成為依據。下一步應適時推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詐騙案已非個案

9月10日,民生證券發佈公告稱,8月25日發現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原總經理許靜個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合同詐騙等刑事犯罪,公司立即報案,太原警方對許靜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民生證券方面介紹,8月25日,民生證券總部收到瞭一名當事人的委托律師舉報,稱其委托人與許靜和民生證券簽訂瞭投資新三板的《基金理財委托協議》,出現無法兌付的情況,並按協議向民生證券提出連帶責任要求。

8月26日,民生證券撤銷瞭許靜太原營業部總經理職位,同時,民生證券公司領導分別向當地省、市政府和監管部門進行瞭緊急匯報,並向太原市公安局進行報案。太原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以許靜為主體的各類借款融資協議上百份,還有許靜用於融資偽造的民生證券股權激勵文件以及偽造的公司印章若幹。

從今年已披露的金融案件而看,“許靜”案並非個案,今年以來,國內金融機構內部人員詐騙案件屢見不鮮。

5月14日,多位億萬富翁前往北海市公安局報案,稱興業銀行北海分行前高管蘇瑜以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為由,騙取資金。7月2日下午,興業銀行前員工蘇瑜被廣西公安機關抓獲,並被押解回國,蘇瑜被指涉嫌通過“過橋貸款”的形式,騙取北海多位商人資金,涉案數額超過10億元。

另據新華社報道,雲南省曲靖市某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王某設計騙局,4年時間騙得8000餘萬元。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王某於2015年6月被該市麒麟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在這些金融詐騙案件中,案件的關鍵人物均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其文化程度及職務較高,熟悉金融機構的內部業務操作流程,往往利用自己的職務身份以及打著金融機構的旗號進行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迷惑性,普通投資者很難鑒別。

以“許靜案”為例,公開資料顯示,許靜於2008年民生證券太原長風街營業部剛成立時即入職,在2013年2月擔任民生證券分支機構負責人,在當地投資者中有著廣闊的人脈。據媒體披露,許靜與當事人簽訂的《基金委托理財協議》存在著諸多的漏洞,民生證券在此協議中,不僅擔任投資基金的設立者角色,甚至還要擔任此協議的監督者和保證者角色,監督該協議的履行,保證當事人投資本金和收益的如約返還,對協議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外,協議中使用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均系偽造。

如何識別漏洞合同

雖然民生證券方面表示,此案未造成公司客戶資產及公司資產損失,但是對公司的名譽造成的影響不小,也對包括民生證券在內的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制提出警示。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發生此類現象一方面說明瞭職業倫理的缺位,另一方面也側面反映瞭公司治理的失靈。”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認為,為瞭杜絕員工發生類似現象,應當從職業倫理與公司治理兩方面入手。就職業倫理而言,塑造、培育正確的職業倫理是主要手段;就公司治理而言,加強公司監事的職能,設計相互監督的行政運營模式則非常重要。

同時,金融詐騙案件的頻頻發生與金五股區信貸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有關系。在“許靜案”中,當事人與被告人所簽的協議存在諸多的漏洞,當事人的投資基金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匯入到許靜的個人賬戶的,甚至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僅僅是涉案當事人通過欠條或者口頭方式訂立合同的。

而且,許靜案中涉及的產品收益率高達40%,投資者受騙與追求過高收益也不無關系。 任何投資都是高風險高收益,這些反映出部分投資者缺乏基本的投資常識,投資者教育任重道遠。

普通投資人如何識別該種漏洞合同呢?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提供三條策略:簽署台北信貸借貸利率貸款全省皆可處理合同時,務必在金融機構的櫃臺、前臺或指定地點依照正常流程辦理業務;務必逐條審閱合同,應當註意到合同的向對方是金融機構,而非個人;審查相關業務的合法手續。

此外,金融詐騙案頻發與我國金融體制不健全不無關聯。中國人民銀行[微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局長焦瑾璞認為,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對於規范金融市場秩序、提振公眾信心、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9年,我國既已開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試點工作。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微博]和銀監會、證監會[微博]、保監會先後成立瞭專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構。幾年來,我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工作機制體制不斷健全,但要從根本上預防金融詐騙,減少金融欺詐,就必須不斷改革,盡快建立起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金融體制。

“我們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缺乏的。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的法規,應該說還有很大的空間。一是現有的法規太窄,我們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這裡面涉及到金融非常少,就是點到為止。但是金融的交易和一般商品的交易是有很大的不同。應該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完全涵蓋日益倍增的金融交易數額和復雜性、專業性。”今年6月,鄧智毅曾公開表示,下一步首先要增加現有法律內容,其次應適時推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樣將有助於在金融交易復雜的特點上,實現切切實實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jrxw/20150919/231523295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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